2006级本科毕业生:
还款确认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部分,还款确认工作主要包括:每个贷款学生需要确认自己的贷款信息,登陆资助网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提供毕业去向、家庭、个人联系方式。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贷款展期或贴息。去中西部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及服兵役的毕业生需申报贷款代偿或学费代偿。给贷款毕业生赠送温馨提示礼物,对学生进行诚信宣誓与感恩教育。
为了组织完成好2010年我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工作,根据学校与银行通过协商,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召开我院2006级本科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工作会议。
发放贷款确认全部材料。
参加人员:2006级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2006级资助助理、毕业生工作助理。
时间:2010年5月26日晚上9点。
地点:韵苑公寓22栋214
主持:院资助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步骤:
1、院系在资助信息网上核对学生名单;
2、学生根据资助委员会主任的指导填写纸质版《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3、学生登录资助信息网完成个人贷款确认程序。必须将还款确认的每一项信息填写完毕,并且必须和填写好的纸质资料相同。
4、学生填完纸质和网上信息后,将纸质资料一套交毕业班资助助理,一套自己留存。【5月29日前】
学院逐一核对学生提交的资料后,在资助信息网上对学生信息进行确认。
5、学院完成确认还款确认程序,6月7日前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
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2)、《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见附件3)的有关事项
1、2004年-2006年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合同号K、S开头),需要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及《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2007年-2009年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合同号2007、2008、2009开头),需要填写空白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2007年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已有还款计划,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第3页)上的还款计划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协议第三条可不填。还款方式必须与合同中所填写的计划保持一致,如需修改,则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4)经学校审批后再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计划变更不能超过原合同期限。
2008年、2009年签订的借款合同(第1页)上有还款的最后期限,无开始还款时间,从2008年开始的贷款,借款人必须从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偿还利息,必须每月将利息足额存入贷款时开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否则将会视为违约。贷款本金还款时间需要在协议第二条中确定,(建议)还款协议第二条(2012年7月1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第三条甲方采用以下第(二)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 )月,从(2012年7月1日)至( 年 月 日)至。若还款协议中所填写的还款日期与借款合同中所填写的日期不一致,则此还款协议填写无效。
2、资助中心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各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填好后,在签名处按手印,一份院系收齐后统一交资助中心,另一份学生自己留底备查。
3、空白栏应填写完整的信息,帐号栏应填本人贷款时开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卡一存折)存折上以46699开头的18位数的帐号,且要与合同中的账号保持一致,因此需借款人仔细核对,以免填写错误。学生务必保存好借记卡,不要销户。还款时还是用此借记卡
3、如果没有找工作而是去读研究生或博士生,请在工作去向栏填所要去的就读学校及院系专业名称。详见“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未找到工作单位的,请在工作去向栏填档案托管单位。
4、核对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国银行江汉支行027-85790101,027-85796810。
5、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的协议还款时间如果只有一个,表示是一次性还款。如果是分次还款则显示第一次还款时间和最后一次还款时间。
6、住宅电话或手机应填学生家庭的电话或能长期联系到本人的电话。
7、已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在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上空白处注明“已还款”并签字,同时也要交确认书及还款协议一份。
8、不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如果想更改还款计划,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学生证、身份证、经校方审核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4),到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办理正式手续方能变更。
9、对学籍异动的学生情况要特别说明,退学的学生,院系需在确认书上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留级的学生需要本人签字并说明现在的院系年级,提醒他们要在毕业时主动提出再次确认。
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
对2004年9月以前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四年内将贷款还清,贷款期间本人付息是50%,国家贴息50%。
对2004年9月以后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六年内将贷款还清,对在校读书期间国家贴息100%。
1、对继续攻读学位不能按原合同协定还款日还款的学生,必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并于毕业当年9月1日前重新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
本人需凭研究生录取证明复印件到资助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5),该表中的“申请展期金额”是指贷款的全部本金,“申请展期期限”是指第一次还款时间到最后一次还款时间的年数;在表中说明继续攻读学位年数、学校及专业,将该表填写后到中国银行江汉支行(汉口新华路314号,在学校大门口乘坐703到)签订展期协议,同时需带本人身份证、研究生录取证明及复印件。(初定6月中旬银行来学校办理一次贷款展期,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对继续攻读学位能按原合同协定还款日还款的学生,应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不需要重新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
院系统一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上写明合同号、还款时间、读研学制年数)、身份复印件及“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电子表交资助中心,将电子表发周美雄办公系统。由资助中心审核统计后送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完成时间每年9月1日前。没有办理贴息手续继续读研或博的学生将由本人付全息100%。
五、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及违约惩戒措施
1、还款分到期自动还款和提前还款两种方式。
A、到期自动还款方式:还款学生在到期日之前5日内将应还款的本息和存入自己的贷款账号中,银行到时根据还款学生的计划还款日期进行批量代扣;B、提前还款: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6)《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账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中国银行江汉支行联系电话027-85790101,027-85796810传真027-85802492。
2、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利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确认书或还款协议上只有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本金*利率*天数。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利息只付50% ,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计息时间从取得毕业证之日后的下月1日算起,之前不付利息。
3、还款利息最好适当多存一点(约100元),如果金额不足,将无法扣款,对超过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银行将按超过天数及贷款数额记收罚息。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年罚息率为7.56% ,且国家不补贴;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罚息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国家同样不贴息。
4、如果不慎将助学贷款专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销户或其他原因造成借记卡不能使用,需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且需带任何一家中国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存折或现金归还贷款。
5、贷款确认时银行给借款人发放《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函》(见附件7),要求借款人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并寄回原经办银行。表格可复印留存,如贷款学生的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6、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全国性的查询系统,借款人在诚信方面的不良信息将对其一生的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7、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人连续拖欠还款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银行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银行将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8、关于还款凭证:银行现场办理的可领取还款凭证;通过委托银行划付的,客户可查询还款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或致电贷款银行查询,贷款已结清需要还款凭证的,需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贷款银行领取《结清证明》。
六、国家关于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的优惠政策
1、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5号文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当年6月10日或12月10日(对二次分配的学生)前,交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8)2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对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及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补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见附件9)(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果有)。
4)、《200-年度基层就业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0)和《200-年度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1)各一份发至周美雄信箱;
2、对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代偿,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颁布的财教[2009]35号文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院系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毕业后的第一年2月10日前,交以下材料: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1)原件2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3)、《200 年度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2)发至周美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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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
还款确认书还款协议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展期申请表提前还款申请联系方式确认函贷款代偿申请表二次分配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