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随着《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15号令)自2011年3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武汉市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
二、哪些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如何办理?是否收费?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除此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其他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1、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2、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3、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哪些人应当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的,不再另行办理居住登记。
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四、谁负责申办居住证?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机构为所招(聘)用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
在本市就学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
五、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是否收费?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由本人承担。对丢失补领、污损换领居住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请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六、《武汉市居住证》与《武汉市暂住证》怎么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武汉市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武汉市暂住证》免费换领《武汉市居住证》。
七、《武汉市居住证》与《武汉市暂住证》有何区别?
对于《武汉市居住证》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一是增加《武汉市居住证》的科技含量。《武汉市居住证》卡面采用高科技热敏材料,对于持卡人住址变更和有效期延期时,可直接在卡体上擦写现住址变更及时间。二是在居住证证件使用功能上增加了“武汉一卡通”的功能。居住证为“武汉一卡通”CPU卡式,在居住证证件使用功能上,除了明确申办居住证享有的各项权利待遇外,增加了“武汉一卡通”的小额消费功能,二卡合一。三是居住证卡体可多次使用。居住证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办理注销登记后再次来汉居住的或者居住证有效期满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是管理理念不同。居住证突出体现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武汉的特性。
八、到哪些地方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可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九、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受理机构是指什么?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地址变更等工作。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地址变更等工作的组织统称受理机构。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担负哪些职责?
《办法》突出强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是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所在,规定由政府调动、协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资源,利用资源合力加强综合管理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并支付所需费用,体现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服务管理新理念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新要求。
在当前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是一项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诸多政府部门。为此,本条在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明确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还规定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管、教育、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如何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已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对居住证的受理及发证工作有何规定?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的,从受理申请至发证,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三、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二代证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暂缓办理);
2、 居住在居民家中还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
3、 居住在房屋出租屋的还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4、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5、18至49岁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四、对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有何规定?如何延期?
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十五、对居住证的补领、换领有何规定?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的,可以申请换领。
十六、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十七、哪些情况应当办理居住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以及其他居住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十八、实施居住证制度后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为居住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居住人员已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已经取得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居住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
(二)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员工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十九、《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十、出租屋业主、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承租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出租屋业主、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二十一、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十二、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十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200元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的居住证还应当予以注销。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喻家山派出所
2011年4月27日
咨询报警电话:874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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