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7 [文号]:鄂教思政函〔2015〕16号 来源:思政处 浏览次数:875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13年及以前我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指导性项目)。
二、清理要求
1、2013年度各类项目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必须填写《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2、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的,要在最后终结日之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我厅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2010年度的各类项目,已获准延期未结项的,要在2016年1月8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逾期一律予以撤项。
4、2010、2011、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结项且未获准延期的,予以撤项。
5、2009年度及以前未结项的各类项目,予以撤项。
三、工作要求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由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校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2、项目依托学校要认真梳理本校2010-2013年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含已结项和未结项的全部研究项目),在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填写《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清查统计表》,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结项审批书》,依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
3、我厅将于2016年第一季度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
4、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5、未按要求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四、材料报送
1、各高校要在2016年1月8日前报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清查统计表》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Excel格式)。
2、结项项目按《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结项材料纸质版一份。
3、本通知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表格请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http://hbsz.e21.cn/ktsb/)下载。
联系人:王立彬,联系电话:027-87328219。报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电子版发送至:hubszc(at)126.com。(务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大学项目清理材料”字样)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3日